华北电力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理念和大学精神的重要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学校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学风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所指的学风侧重于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负责校内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政策制定,指导、组织、监督学校学风建设日常工作,协助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二)组织协调学校学风建设、学术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检查学院(系)和研究机构的学风建设工作。
(四)宣传科研诚信、治学严谨的团队与个人的先进事迹。
(五)学校学风建设专栏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六)学校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的撰写。
(七)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全面落实,共同营造良好的学风。
第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我校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程序和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确保与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有关的学风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 研究生院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学位管理等方面的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毕业研究材料上缴等规范性制度。
(三)定期对全校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营造良好的研究生学术氛围。
第十条 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人事管理方面的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离职研究材料上缴等规范性制度,推动学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将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四)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第十一条 教务处、学生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与教学和学生工作有关的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和毕业研究材料上缴等规范性制度。
(三)对全校教师每年进行一次的科研诚信教育。
(四)为本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普及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认真组织学习教育部学风建设相关文件,贯彻落实学校学风建设相关规定。
(二)根据各学院(系)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等规范性制度,构建学院(系)学风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学术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第十五条 学术引文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时,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
(一)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学术评价
(一)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二)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第十八条 学校倡导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争鸣应以学术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
第十九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未经他人同意,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篡改研究成果(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发明专利等)的署名排列位次。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价值证明材料。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应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独立调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正式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学术道德委员会应指定相关学科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会同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共同讨论。专家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学术认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受理、调查和认定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次调查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
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须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 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将认定结果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不满,可申请举行公开听证,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重新审议。
第二十五条 对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将学术认定结果通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责成校内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整理后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当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